如何看待锤子科技CEO罗永浩被限制高消费?
米虫新闻   2019-11-05

首先,罗永浩并不是“老赖”,只是被限制高消费。

很多人,包括罗永浩自己,都以“老赖”一词形容罗永浩,但是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罗永浩只是被限制高消费,不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老赖”。

限制高消费≠老赖

有个法律概念很多人分不清,被限制高消费,是指只要无法履行民事判决,法院无法执行时,就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此,在民事案件中,这类情形的出现是很正常的,无法履行民事责任,是(暂时)没有能力履行,而不是拒绝履行。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明明可以还钱,就是不还,那就是有失信行为,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典型的比如去年的唐山黄淑芬,乐视贾跃亭等等。

具体行为比如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有隐瞒财产的情况,即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隐瞒财产,不还钱,这才是俗语所说的“老赖”。

限制高消费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实质判断标准就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因此,这里要重申,不是欠钱不还就是老赖,而是欠了钱,明明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还,那才是妥妥的老赖。

比如去年的发生黄淑芬事件,其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判决出来后,本人有正常的收入和财产(保险公司的佣金账户和房产),但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就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才是老赖。通俗而言,就是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限制高消费和老赖的关系

只有违反了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或者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老赖。

两者的关系很明确,两者都是当前常见的民事执行支持措施,但是是完全两种不同的定性。

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但是被限制高消费,不代表就是失信的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可以去最权威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可以查询,罗永浩确实是被列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今后如果罗永浩顺利履行了判决义务,就是还了钱,限制消费令就会解除。

而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却无法查到锤子科技罗永浩的姓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比较典型的就是乐视贾跃亭,贾跃亭就被多次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为何,很简单,其不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失信行为,因此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罗永浩在个人声明中,明确其会承担相关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态度的表明,就是一种对“老赖”说不的表示。当然,法院只看行为和结果,法院依然会继续督促罗永浩履行相关责任,如果发现罗永浩有相关“失信”行为,就可能会将其列为老赖。

另外,媒体《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罗永浩已经五次被限制高消费了,理由就是根据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信息,有多个叫罗永浩的被限制高消费。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前面五个罗永浩,点开查看相关执行文书,身份证号都是44开头,是广东人,出生年份是1977年,相关纠纷都是人身财产纠纷等等,很明显是与锤子科技罗永浩(身份证号222开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1972年生人 )不是同一人。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确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的的条件是“(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所以,可以看出,限制消费令,和列入“老赖”,是完全的两码事。


转自:网贷之家